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1635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7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1-06 |
厅运管局、航运局:
根据国务院2014年10月23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现就我省交通运输系统认真做好本次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取消和下放承接的行政审批项目工作
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 ”,请厅航运局认真贯彻落实,并通过下发文件、网上公示等方式在本系统迅速传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并及时清理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强化间接管理,防止监管缺失。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等3项审批事项为本次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事项,请厅航运局,厅建设处主动和交通运输部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完成审批职能、审批业务的承接工作。并制定出相关下放事项的承接方案,承接方案要明确审批单位和处室、审批对象、内容和条件。
二、认真做好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等3项为此次决定中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创建文明样板航道”、“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等2项为此次决定中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请厅运管局、航运局,厅建设处、规划处认真学习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同时做好相关社会公示工作。
三、做好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的调整工作
在改为后置审批事项中涉及我省交通运输部门的共5项,其中2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为“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3项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名称为“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请厅航运局、运管局及时做好调整工作并通知督促市县相关机构,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前置审批环节。同时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果。
四、请厅航运局、运管局,厅建设处于1月7前将涉及各自职能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方案、取消事项、前置改后置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方案报送厅法规处。
联系人:张宁珂 联系电话:88869027
附件: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5日